记者在青岛一家生产奢侈品的公司检查科工作4天,每天上班时间12个小时,扣除上午下午各10分钟休息时间,实际工作时间有11小时40分钟。检查科的职工每周加班19~27小时。工人想申请长期不加班,除非是孕妇提出申请,不然不但不可能申请成功,还有可能被辞退。一位90后工人说,加班最多的一个月份,她挣到3300元钱很高兴,如果不加班,每个月就是基本工资1340元。公司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有关加班费的规定,加班费发放平时按工资的150%发放,周六加班发放200%的加班工资。公司还有一条规矩,非休息日要有领导签字的出入证才能出入公司大门,职工宿舍只在晚上9时30分到第二天早上7时30分供电。没有电视和报纸,工人晚上不加班还能干什么?(12月17日《工人日报》)
加班文化,在一些私营企业颇为流行,而且受到相当一部分工人的“欢迎”,因为劳动收入的一半甚至多半要靠加班费,以至于在一些企业,不让工人加班成为对不听话工人的“惩罚”。120多年前,工人阶级第一次自发显示集体力量的大罢工,是美国工人为了争取8小时工作制。谁能想到在今天,我们这里居然老板不让工人加班成了“惩罚”不听话工人的手段。
新中国第一部《劳动法》,规定了不同时间的加班费为工资的150%、200%、300%,无疑是用经济杠杆引导企业遵守8小时工作制,留给职工休息、学习、娱乐时间。但谁能料到,居然企业能将劳动法律反其道而履行。
曾有一位记者朋友对笔者说,南方沿海一带的非公企业就是比内地企业守法,加班费依法支付,不像内地企业,从没很好支付过加班费。笔者的确在军工系统的一家企业看到那里加班,管理干部没有加班费,工人加班如果不能安排调休的,统一按每小时20元发加班费。企业工会干部解释:“应该说我们更关爱职工,因为我们在分配中,正常工作时间内劳动报酬合理,并不提倡职工加班,所以如果按法定的加班费发钱,企业压力太大,干部加班不给加班费,原因是管理干部工资已经比工人高多了,而且干部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费问题。至于以加班为常态的私企,不过是压低了工人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有个民营纺织企业管理人员告诉笔者一个秘密,一个熟练工人顶两个新来的工人,所以让熟练工人一天里工作的时间越长,越能节约人工成本。至于加班费早就核算过,比如工人一个工时工资应该为10元,那8小时内一个工时工资以7元为标准算就行了。
笔者不由又想起一位学者对企业家说的“名言”:不必害怕什么新的劳动法律规定,不用笨到公开反对,企业有管理权,任何新的劳动法律规定,企业有心就能找出一千种办法对付。
看来,如果企业老板不那么关爱工人,只想获得更多的利润,就能“玩转”劳动法律,而且还能得到所谓的“民心”,又落个“守法”的好名声。而产生这种让企业“玩转”劳动法律行为,为什么会屡屡得逞?让劳动者受到暗伤却感觉挺好,很值得人们思考。至少说明职工参与企业分配、管理和发表意见的机制太少,或这些机制空设而没发挥出实际作用,使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不对等更为明显,令企业员工真成了“不可使知之”的愚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