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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区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利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更新时间:2014/8/30

利通区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全面提升城乡劳动者职业素质、技能水平和创业就业能力,根据自治区和吴忠市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培训对象 凡年龄在18至50周岁,有培训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农村劳动者和城镇各类失业人员,均可参加各乡镇组织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 二、培训班开班程序 1、各乡(镇)劳动保障站(所),应积极宣传、动员和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 2、培训班开班前,各乡(镇)劳动保障站(所)负责分类统计和报送培训教学计划及审核表(培训计划审核表包括开班时间、地点、专业、人员情况等)至利通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安排培训机构开班。 3、各培训机构在培训班开班前3日,必须向利通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提交开办书面申请和《培训就业协议书》,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培训。 三、培训管理及监督 1、各乡(镇)劳动保障站(所)负责培训班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培训机构做好学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培训期间应指定专人全程跟踪,按时做好学员考勤和巡查记录,同时发现和督促培训机构及时改进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各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自治区统一的培训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严格按照所开设培训项目技术标准,按任务分配的培训名额、培训对象及培训时限完成培训任务。组织培训要做到培训人员、培训场地、培训师资、培训教材、教学设备、培训时间、培训管理、学员安全、培训质量、就业安置“十到位”。确保培训合格率达到100%,就业率达到85%,职业技能鉴定率100%。 3、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将不定期对各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随机抽查和电话回访,对抽查时学员出勤率低于80%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出勤率低于60%的责令其停止办班。 四、培训后续工作 1、各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前三天,要向利通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提出审核验收申请,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对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效果等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 2、各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管理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3、各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10日内,要将《培训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培训工作总结报告》和《参加培训人员定向就业协议书》、《参加培训人员就业情况统计表》等及时报送利通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4、各培训机构要在培训结束三个月内对参学人员进行1-2次跟踪回访服务,并填写跟踪回访服务登记表。 五、责任追究与处罚 1、各乡(镇)劳动保障站(所)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导致年度培训计划不能如期完成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培训机构在教学活动中违规操作,无序竞争,导致教学质量下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培训资质。 3、培训机构在培训期间未按相关要求实施培训,或弄虚作假套取培训补贴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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